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镇**团**路**号**栋**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9时30分许,在阿克苏市**城**棋牌社内,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在棋牌室门口,郑某某用凳子击打余某某的胳膊,致受害人左尺骨骨折。经鉴定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郑某某赔偿受害人8.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郑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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