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镇**街**路**号,现住连江县**镇**街**新村** 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释放,同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发现被害人缪某某与其妻子黄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用黄某某的微信将缪某某约至连江县**镇农业银行门口,在缪某某乘坐的“的士”到达**镇农业银行门口时,郑某某将缪某某拉下车,随后庄某某上前协助郑某某将缪某某带至郑某某位于连江县**镇**街**新村**号家中二楼卧室。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家中二楼一卧室让被害人缪某某与黄某某对质,在对质过程中郑某某对缪某某进行拳打脚踢、用塑料椅砸向缪某某的头部及脸部,导致缪某某头部流血。经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缪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叫现场人员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1月8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缪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缪某某对郑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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