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住址地:衡东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0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县**镇***公园玩时看到陈某某、刘某甲等人在燃放烟花,认为陈某某燃放烟花污染环境,遂前去制止,陈某某因此与郑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互相推搡,并互相殴打。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用手抓住陈某某手臂不断往后推搡,将陈某某推倒在地,致陈某某头部受伤。经衡阳市阳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孙某某、文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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