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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向真喜,巴东县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到被害人孔某某家中,以索要五户共有的“锣鼓响器”及分红为由,对孔某某进行辱骂,双方发生争吵,郑某某持木板击打孔某某左手,孔某某用木板还击郑某某,后相互撕扯扭打,致孔某某左手第五掌骨骨折。经鉴定,孔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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