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7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饶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宝安区**街道**路**百货楼下,因醉酒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某、饶某某与陈某某互相殴打。待二人被拉开后,被害人陈某某的朋友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饶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6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饶某某传唤至派出所。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事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饶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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