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8********,汉族,小学文化,烟台市福山区***职工,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2018年8月1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栖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厚稳,系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18时许,在烟台市福山区*****超市二楼冷库,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郑某某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手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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