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镇**村委会**村**路西**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路**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新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黄某某、廖某甲三人,多次在广州、佛山、惠州、深圳等地流窜作案,盗窃工地电线后销赃获利,赃款平分。
2019年10月26日晚,朱某某、黄某某、廖某甲在宝安区**街道**区**公园**工地**栋地下室,盗窃**有限公司存放于该地下室的单价为每卷143元的金龙羽牌电线共93卷,随后运到宝安区**街道**回收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上述电线为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6040元收购上述电线,从中获利。
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人民币1329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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