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7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海南省琼海市**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4月14日,吴某某将盗窃所得140条香烟分两次以人民币6000元、21800元的价格销售给郑某某,郑某某明知上述香烟来源不合法,仍然予以收购并出售。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郑某某全部售出,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27800元,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微信转账截图、承诺书、非税收一般缴款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7800元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杨晓丹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