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现住清镇市**路**号出租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释放并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经营废品回收店(位于清镇市**路**号)期间,郑某某明知系王某某、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盗窃所得扣件而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郑某某收购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2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收购王某某、杨某某在清镇市**工地上盗窃的扣件600个。经认定,收购的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60元。
2.2020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收购王某某、杨某某在清镇市**工地上盗窃的扣件600个。经认定,收购的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90元。
3.2020年3月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王某某、杨某某在清镇市**工地上盗窃的扣件500个。经认定,收购的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75元。
4.2020年4月2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4980元的价格,收购王某某、杨某某在清镇市**二期3号楼东侧平台工地上盗窃的扣件1660个。经认定,收购的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719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7日,清镇市公安局民警在清镇市**小区停车场将郑某某抓获。2020年6月1日,清镇市公安局民警从郑某某妻子石定平处扣押被盗扣件530个,并分别发还被害人马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同日,郑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马某某、夏某某、杨某某各人民币2000元,三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郑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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