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川自治县**体育用品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镇**路**号,现暂住务川自治县**镇**村**体育用品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闫某某协商共同出资经营,以其子王某某的名义在务川自治县**镇以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2000元)方式注册成立务川县**体育用品厂(原名**体育用品厂)正式投入生产经营,王某某为法人代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际负责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
2019年4月、5月,务川自治县**体育用品厂生产成品足球销售金额达80万余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用于购买原材料、偿还债务、购买化妆品后未支付该厂员工工资,截止2019年7月,该厂共计拖欠在册员工78人工资达478662元,经员工多次向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讨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称等自己与政府、闫某某之间的纠纷沟通协调处理好之后,再支付工资。
2019年7月9日,经务川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7月11日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仍拒绝支付。经查证,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己持有的三张存折上有30000余元,该厂法人代表王某某名下有浙GX****本田越野车一台,被转移开回浙江,有能力而拒不支付。
2019年8月26日在本院及**镇有关负责人共同主持下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亲属与员工代表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分别于同日及2020年1月2日分两次兑现付清所欠全部工人工资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已支付拖欠全部工资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结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稳定和依法支持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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