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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11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同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承包了上海**厂(浦东)区域2E3-2地块项目并拖欠农民工操兴传等十余名工人工资。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29日两次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仍拒不支付操兴传等十余名劳动者工资共计人民币231,170元,其中拖欠农民工操兴传工资达21,000元。且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目前无能力偿还拖欠的231,170元农民工工资。

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先后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发放的形式已经支付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及该工程的工人工资(包括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068,978.28元。根据该工程的合同规定,工人的工资及生活费共计为人民币1,495,000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完全有能力支付全部的工人工资,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仍然拒不支付剩余拖欠的工人工资231,1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无足够证据证实郑某某与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成,无足够证据证实郑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批准,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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