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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西昌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西昌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西昌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12月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2月1日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西南**建筑公司承建峨眉内燃机检修基地灾后重建项目,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王某甲,王某甲再将工程分包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郑某某将其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王某乙,王某乙组织宋某某等12名民工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该项目提供劳务。王某甲支付清郑某某工程款后,其在有支付能力情况下仍拖欠王某乙属下12名民工工资总计130760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结清拖欠王某乙及属下12名民工工资共计130760元,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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