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号,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6日被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拘留十日,同年3月1日被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同年7月12日被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拘留十四日,同年7月22日被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晓彤,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报送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窜至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于2007年11月26日下午在白银区**路**号**旅馆住宿,伺机抢劫。2007年11月27日下午,郑某某在白银区蔬菜批发市场一杂货铺购买铁锤作为作案工具并返回**旅馆。2007年11月2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交房费为由敲开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旅馆小卖部进行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呼救并与郑某某撕扯,为防止陈某某呼救、撕扯,郑某某手持铁锤向陈某某头部连续击打数下,将陈某某打倒在旅馆小卖部床上,随后郑某某将小卖部的100余元现金抢走并逃离现场。在逃离途中将作案使用的铁锤丢弃,前往四川省乐山市逃匿。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头面部损伤致重度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及多处严重脑挫裂伤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抢劫致人死亡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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