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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0********,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逋决定,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2日重新受案。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唐某甲见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事网络赌博能够获取高额的利润,便伙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谢某甲(另案处理)一同出资,以代理承包的方式在宁远县**广场**室组建了推荐码为:**的工作室,招聘谢某乙、李某某、唐某乙、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社交账号构建虚假身份,使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不计输赢的内部账号,在网络赌博平台推广聊天群中分工扮演“大神”、“托”、“广告”等角色。以“大神”预测下期开奖号码;“托”冒充老板、美女、成功人士、公务人员等身份,使用内部账号下注购买“大神”预测的开奖号码并发布中奖信息;“广告”在群内发布网络赌博平台宣传信息,指引他人注册、充值、下注进行赌博的操作模式,制造大量人员参与购彩赌博的假象,发布虚假中奖信息渲染高中奖率,以此诱导、吸引大量人员至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购彩赌博。唐某甲自2017年10月开始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谢某甲合伙运营网络赌博工作室,并约定分成比例,2018年2 月谢某甲退出后,由唐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共同经营管理,并约定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占45%、唐某甲占55%的比例分成。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与唐某甲等人共同运营、管理宁远县**广场**室组工作室期间,共计分成1487853 元人民币。除去运营支出,个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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