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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山市**幢**单元**室(户籍地江山市**村镇**村**号),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底,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以0.15元一张房卡的价格到徐某某处购买房卡,并组建了群名为“1元辣手麻将”的微信群,赌博群内成员六十人左右,参赌人员在郑某某代理的“辣手麻将”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分1元,每局结束后,郑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candy198866)从每局的“大赢家”处收取抽头2元,若“大赢家”赢的钱低于10元,则该局不抽头。郑某某抽头获利8400元。归案后,郑某某主动退出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人王某甲、范某某、王某乙证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 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郑某某违法所得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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