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至3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匡某某(另处)采用组建微信群、微聊群等方式,组织参赌人员姚某某、毛某某林等人利用手机APP“**棋牌圈子”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匡某某、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每局收取5元“房费”的形式获利,共计抽头获利15000余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移动通讯设备开设赌场,共同抽头获利15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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