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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住所地均为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2日,福安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福安市(赛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在福安市**镇**村梅洋地块选址。该项目经公示、听证等程序后,2018年2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同年5月20日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予《施工许可证》;宁德市环境保护局亦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认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并被省政府、省发改委列入省重点项目。2017年初至2018年8月间,廉首村村民张某乙无端认为该项目将破坏该村环境,危害该村今后的生活,遂纠集该村张华、张某甲、张泽光、高爱琴、钟廷朝及被不起诉郑某某等人,以软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实施了多次破坏该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18年6月28日16时许,该村梅洋地块垃圾焚烧发电厂工地在进行护坡水泥浇灌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村民谢瑞柳、黄启华等人到该施工现场,阻挠施工。

2、2018年6月12日,在该村进行的该村党支部支委换届候选人推选现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会场外拦截党员和群众代表,要求不得选支持该项目建设的在任支部书记郑石顺。

3、2018年7月7日,在赛岐镇政府六楼会议室进行的该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现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镇政府大门拦截党员张发清,并要求不得选郑石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安赛岐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安市赛岐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钟某甲、刘某某、钟某乙、黄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供述;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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