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开发区,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开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2018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黎某某和朋友潘某某在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派对VIP 2号桌喝酒期间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发生口角,黎某某动手打了一巴掌郑某某,郑某某生气离开了**派对。大约过了二十分钟,郑某某打电话比潘某某,让潘某某叫黎某某来到**派对门口路边,郑某某上前打了黎某某一巴掌,黎某某见自己被打,用力将郑某某推倒在地,庞某某、黎某某等人随即发生打斗。随后,几名戴口罩的男子驾驶一辆黑色无牌小汽车来到**派对门口路边,停好车后该伙男子从汽车尾箱拿出水管、长刀对黎某某进行追赶。黎某某因害怕被打躲进**派对内,该伙男子企图冲入**派对继续追打黎某某,被**派对安保人员挡在大门口外。此时,黎某某发现自己头部受伤流血,在朋友的护送下到化州市人民医院医治,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经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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