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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大井镇****村于2009年7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于2009年7月7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高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害人李某某在2015年开始,因与他人发生的债务纠纷,被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上门语言威胁,并多次对其家大门进行泼油漆、烧炮头炸门和打砸门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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