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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农,现住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胡某某(已作不起诉)夫妇两人因儿子郑某甲突发上肢抽筋,就带郑某甲到耒阳市**镇卫生院看病。当时正值医生午间休息时间,值班护士罗某某在办公室接待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夫妇,在询问郑某甲的病情时,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胡某某觉得护士态度不好,便辱骂护士,并要护士找医生来给郑某甲看病。当值班医生李某某到达医生办公室后,依然态度不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就生气骂李某某,同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此时,护士罗某某就打电话向医院领导汇报,胡某某以为罗某某打电话叫人打她,质问罗某某时,罗某某回答胡玉连时,又言语激怒了胡某某,胡某某就扯住罗某某的头发对其实施殴打,将罗某某推倒在护士办公室,致使罗某某头部撞到在办公室内的仪容镜,将仪容镜撞碎了。后护士段某某见状,便找胡某某理论,胡某某与段某某又扭打在一起,后致段某某大腿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胡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郑某某应对被害人罗某某、段某某的伤势承担责任,耒阳市公安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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