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20年07月09日04时许,新园派出所民警在湛江市霞山区绿民路色乐音乐餐吧V3房抓获吸毒人员吴某甲、郑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后查实,2020年7月9日凌晨,吴某甲(已起诉)通过朋友“四”(身份未查实)预订了湛江市霞山区绿民路色乐音乐餐吧V3房,当天3时许,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到该音乐餐吧V3房喝酒,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该房间服务员。期间,吴某甲在房间内向一名陌生男子(身份未查实)购买了400元“开心水”毒品及300元“K粉”毒品,由吴某甲微信转账700元给吴某乙再由吴某乙微信转账给那名陌生男子,然后服务员郑某某打来一壶开水,吴某甲将购买来的“开心水”毒品兑到开水杯中,吴某甲、郑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在V3房口服了含“开心水”毒品的开水,并将“开心水”全部吸食完毕;然后吴某甲拿出购买来的“K粉”毒品,叫服务员郑某某拿来一个白色碟子、一张存酒卡片、吸管等,后吴某甲将毒品“K粉”倒在碟子用卡片研磨,但尚未吸食,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郑某某作为湛江市霞山区绿民路色乐音乐餐吧服务员,负责管理,明知房间人员吸毒仍不制止,还提供吸毒工具等,并参与吸毒,情节严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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