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6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山西**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号**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7时40分许,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迎泽派出所民警白某某和辅警王某某在菜园街6号太原市迎某某第三实验小学门口执行公务指挥校门口人员通行秩序。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民警白某某告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学生正在排队从校门口进入学校,暂时不让在校门口通行,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民警白某某劝阻其过程中,用脚踢踹民警白某某手腕,咬辅警王某某小臂,妨害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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