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52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号,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2日被宁波港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本人A2机动车驾驶证借给胡某某(已判决),后胡某某让他人更换驾驶证上郑某某头像,并持该本变造的A2驾驶证应聘于宁波**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