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正安县西门往正安县凤仪街道街道尖峰村方向行驶,当日13时35分,行驶至正安县凤仪街道尖峰村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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