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号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在福州市长乐区**广场旁的大排档吃饭时,喝下5瓶330mL酒精度3.6度的易拉罐装百威啤酒。饭后,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A5****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大排档出发,途经福州机场高速公路漳港收费站进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郑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92mg/100ml;经提取血样送检鉴定,郑某某体内乙醇含量达86.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档案查询、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05)古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公安交通管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监控卡口照片及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2020年5月10日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调查记录;6.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