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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其朋友郑某甲、郑某乙在自己位于漳平市外环路家中喝酒后驾驶闽F*****二轮摩托车从漳平市外环路段出发,途经漳平市外环路往万城方向行驶,在交通岛路段被漳平市公安局大深派出所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带到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2.28mg/100ml血。

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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