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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31971********,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荥经县**镇**路**段**号,雅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川TP****号黑色嘉恒览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汉源县往石棉县方向行驶,沿国道从汉源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当日21时58分许,当车行驶至G5京昆高速公路石棉收费站下站处时,执勤民警发现郑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民警将郑某某带至石棉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

2020年1月15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郑某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93.7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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