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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湛江市霞山区**西餐咖啡厅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村**队**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曾玲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4J****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湛江市人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2时59分许途经中南酒店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郑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9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员核查联查信息详情、拘留证、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申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郑某某驾车时的醉酒程度较轻,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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