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库车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0时25分,库车交警大队民发现郑某某驾驶豫**小型轿车从鸿升商厦便民警务站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生态园小区前路段倒车时与新N65***小型轿车相撞,郑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将其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4mg/100ml,现场取证后将其带至库车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委托新疆交通司法研究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于2019年12月15日送达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郑某某对新交司法鉴定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NKJ0886号鉴定意见书无异议。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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