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9830322633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灵山县**镇**村**队**号,租住钦州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9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5日22时48分许,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桂N****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钦州市扬帆大道子材东大街路口行驶,因驾车不注意,致使桂N****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与袁某某临时停在路边的桂N****3号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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