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明知其朋友谢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粤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交给谢某某驾驶,谢某某驾驶上述车辆途经本市海珠区双塔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谢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鉴于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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