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社区**路**号**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社区**路**花园**座**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海逸路江湾汽车美容店门口路段时,与由黄某某驾驶的粤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0.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与黄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