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社,住巴中市巴州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其姐郑某甲等人一起在巴中市巴州区天马山镇街道一餐馆内吃午饭时,郑某某饮用约2两白酒。饭后,郑某某与郑某甲来到天马山镇楠香街152号原南阳小学门口理发店内休息,期间郑某甲与何某某因支付工钱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并抓扯,郑某某见状打了何某某一耳光,被围观群众劝开。随后,郑某某驾驶其停放在南阳小学门口的号牌为川Y*****的面包车,往天马山镇政府方向行驶约50米远后,掉头返回到南阳小学附近。现场处警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在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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