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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高碑店市**建筑公司监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区**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9时50分许,郑某某醉酒驾驶冀F7****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高碑店市世纪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麻家营环岛路口东侧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郑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4.26毫克。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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