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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驾驶浙C67****号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往平阳县萧江镇方向行驶,当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车途经灵溪镇苍南大道一汽大众4S店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车核查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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