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1时34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川BO****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妻子和女儿行驶至绵阳市西山北路路段时,被正在执行酒驾检查的交警挡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后民警带其抽血备检,从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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