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安市**街道**室。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八一市场沿金山路、冠后路、新华路往新华路“肯德基”方向行驶,行经新华中路万利广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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