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城**室。2018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城关区雁北路行驶至雁白大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且自愿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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