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8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6月1日23时许,郑某某在龙岗南联的一个朋友的酒庄喝了红酒,大概0时30分许,叫了代驾回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平西路**雅苑,在车上因行驶路线问题郑某某与代驾严某某发生了争吵,代驾严某某开车到在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平西路**雅苑门口时,代驾严某某不知道怎么进小区,将车停在路边,去问保安员,郑某某就自己开车进了小区停车库,开了大约200米,郑某某将代驾的东西拿出来,来到停车场地面出口,准备还给代驾严某某,在交涉的过程中,双方又发生口角,郑某某一气之下又将代驾严某某的东西放回了车上,然后回家了,后代驾严某某报警,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执勤民警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19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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