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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深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 日经本院决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VTG****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龙湾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现场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

经鉴定,从郑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1.47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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