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8〕19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80********,汉族,中专文化,在深圳**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镇**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补充侦查,2018年5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F38****(临)号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茶光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当日21时50分提取的郑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5.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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