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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某区****居委会****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3时13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淮安市洪某区201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岔河镇张马村鹅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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