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V****号牌小型轿车从玉某市玉城街道往龙溪镇方向行驶,途经玉城街道黄泥坎隧道内路段时,追尾碰撞由林某某驾驶的三轮车,造成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当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已赔偿6.1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初犯,且已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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