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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65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K8***号本田牌小型轿车自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国际出发后上道路行驶,沿通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祥路口北口约50米处时,车头与前方停车等候绿灯放行信号的由唐某某驾驶的浙D5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尾部碰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在现场被接到报警后前来处理的交警查获,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后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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