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人,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副科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新坝**号**单元**室,暂住杭州市拱墅区****室。因本案2020年8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A5****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上城区华辰凤庭大酒店出发,途经婺江路、钱江路、清江路、秋涛北路、秋石高架路、德胜路快速路、东新路,当其驾车沿德胜路快速路东新路(北)下匝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新路口以南20米处,遇交警设卡检查提前停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查获,
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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