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24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乐清市华数广电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78****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辖区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00号前地段处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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