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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96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08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沿江镇**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文燕,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

本案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6****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君泰酒店驶往古城街道花街,1时29分许途经古城街道巾山东路与腊梅路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被不起诉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等;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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