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2009年3月27日因犯有抢劫罪被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铜冶镇镇前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鹿某区第三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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