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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90********,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医院职工,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街道**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苏A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玄武大道处,被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查扣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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