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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室。因嫖娼,于2012年7月12日被城关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在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酒店八楼一起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共喝了两瓶500ml装的蓝带啤酒,饮酒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A*****男式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酒店往县府路**苑方向行驶,途径县府路樟树坂大桥桥头时被正在执勤的城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现场调查记录;6.光盘。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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